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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违法建筑怎么组织强拆
释义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3、《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4、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5、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6、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8、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9、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一、强拆违法建筑的程序有什么?
    首先,明确强制拆除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里的有关部门通常指城管、综合执法局。
    其次,就是实施强制执行行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复议期限是六十天,诉讼期限是六个月。但是,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期限后,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法律还规定了强拆之前行政机关要履行催告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催告之后仍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做出强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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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