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提起房屋继承诉讼的时间是多久 房屋继承是指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是指根据继承人当时所处的条件有理由也有可能了解到自己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犯,是一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当具有的能力。如其他的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没有通知;其他继承人独自占有使用了遗产;作为遗产的房产被变卖,拆除等等事实,当事人能够通过各种途径掌握这些情况。 如果其中之一的继承人认为其他继承人侵害了其合法继承权的,可以其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房屋继承诉讼需提供的证据 房屋继承权纠纷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了该行为负举证责任。在原告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证明后,如果原告主张他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他就应当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 房屋继承诉讼需提供的证据有: 1、关于继承发生的证据,如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等; 2、关于继承人的证据,如户口簿等,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及继承人的人数; 3、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材料; 4、被继承人的遗嘱; 5、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情况的证据; 6、继承有无法定照顾事由的证据,如残疾等; 7、有尚未出生的胎儿要出示医院诊断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