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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构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条件?
释义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条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
    一、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提供编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四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偷越国(边)境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叫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我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同(边)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
    (3)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
    (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的;
    (5)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此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仍可参照。具体地,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三、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刑处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多的;因受贿或者索贿而放行他人出入境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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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3:5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