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况如下: (一)虚假出资; (二)出资不到位; (三)抽逃出资;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无法清算; (八)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九)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十)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一)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二)公司被撤销、撤销或者关闭后,股东免费接受公司财产的;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淆; (十四)过度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