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让便利店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
释义 | 便利店转让的注意事项如下: 1、双方谈好房屋租金及商铺经营设备、装修等转让项目的具体价格。若谈定,则可预付一定数量的定金,以保证优先接手商铺的权利。定金收取方出具定金收条,收条要写清时间、金额、定金的用途等具体内容。 2、双方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及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3、确定转让人的身份,看他是否是店面房屋的产权所有者。如果商铺的经营者就是房屋的所有者,要查看商铺的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并初步咨询转让价格及房屋的租金情况。 4、合同签署完毕,按合同约定方式结付转让费用。 5、如果商铺经营者也是承粗人,则必须查看其与房屋产权人所签订的原始合同,并检查其是否有转让(转租)权。签订合同时,要三方同时在场,并签字证明(即产权人、经营者、接手者)。 6、务必考察商铺转让的原因及之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地注明,以免跌入转让合同的陷阱。 7、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务必事先调查清楚自己所看中的商铺的地段在短期内是否有市政方面的拆迁规划,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8、转让方有义务协助接手方进行过户变更手续。因此,接手方要及时凭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所需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好更名登记手续,以确定经营的合法性。 9、为了避免造成房东干涉转让的事情发生,商铺转让请务必在合同签订时与房东约定好:有转让的权利,有优先续租的权利,房东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商铺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债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所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第一,转让的债权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第二,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根据需要可以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由转让人直接向债务人发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转让。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 第三,债权转让通知。 不论是否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项债权转让都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第四,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与受让人达成转受让债权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著作权转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许可使用。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八)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十九)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蒋先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