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一、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 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