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法人要坐牢吗 |
释义 | 一、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法人要坐牢吗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降低股东的风险,没有这项制度前,一个人想创业,如果失败就可能赔上全部身家。有限责任意味着股东只要履行公司出资义务,无需承担公司经营中额外的财务风险。公司发生债务,原则上以公司财产作为赔偿,不能追究股东个人财产,也不可以随意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 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公司资本抵债时会有一定的责任和风险,但这其中并不包括刑事风险,法人不会因为公司资不抵债而面临牢狱之灾。 如果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也有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企业资不抵债还给法人要负哪些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对公司的债务一般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其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资不抵债,需要进行清算吗 企业资不抵债不必进行破产清算。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首次建立了公司强制清算中的协商机制,主张清算组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解决债务清偿问题。 意思自治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所有债权人与清算公司就债权清偿达成和解; 债权人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在不涉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当承认其效力,不予干涉。 二是不顾当事人自治,强行转向破产清算,只会增加清偿债务的时间成本和费用,对债权人的利益尤为有害; 第三,和解协议的成立和履行意味着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不存在资不抵债需要破产清算的问题。 3、因此,解散清算中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除非转为破产清算。 四、公司资不抵债法人有什么责任 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因此,企业破产资不抵债一般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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