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怎么处理
释义
    住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全区干部职工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市场运作方式建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整合,并新增了公有住房管理子系统和政策法规子系统,以此来消除以往单个系统的数据孤岛,实现统一登录管理、数据共享功能。新系统最大的亮点是能实现全区范围内政策性住房供应资格快捷、准确审核。可实现售建房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业务审批、经济适用房申请及销售管理的业务审批、城镇职工住房补贴业务的管理、城镇职工参加集资建房的业务审批、危旧房住房改造信息备案、信息确认的业务等。
    一、如何取出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步骤如下:
    1、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3、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4、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5、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如下:
    1、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2、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4、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总而言之,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选到本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且需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公时间前往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携带的材料有,提取者的身份证还有复印件,以及单位盖章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外加购房时由房产中心开具的购房证明或者房屋产权证明。
    二、退休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1、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对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完成审批后,录入业务,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二条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3 11: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