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的复议机关是谁? |
释义 | 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派出所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对外做出行政处罚用的是县级公安机关的名义。因此,你要找的复议机关是本级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公安机关的上机指导部门即市级公安机关。 可以提出复议的情况如下: 1、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公安部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2、 对市、地、州、盟公安局算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地、州、盟公安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城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 5、对直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公安厅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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