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规定过于笼统,容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 对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相较于可具体认定为妨害执行行为的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四个字的规定过于宽泛,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相应义务,是否就可以认定为拒不履行?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从而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导致司法权的滥用和被执行人人身权益的被侵害。 (二)法院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被执行人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 (1)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2)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的; (3)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旅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有妨害执行行为的。与此同时,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目前关于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措施的相关规定,侧重于对申请人实现债权的保护,强调对被执行人不履行及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而缺乏对于被执行人人身权益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