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否属于危险犯? |
释义 | 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对称性: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的犯罪。例如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是否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法律分析 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对称。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危害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危险犯的一种。如在破坏交通工具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灭的危险,要根据行为人的破坏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坏的部位、程度等具体案件事实确定。如果具有这种危险,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拓展延伸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律定性及其社会影响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或者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罪的范畴。这一罪行的定性对于司法机关的刑事审判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直接影响。交通设施的破坏可能导致交通拥堵、事故风险增加,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对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打击和严惩,不仅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还能起到预防效果,提醒人们保护交通设施,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 结语 危险犯罪的定性对于司法审判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破坏交通设施罪作为危险犯罪之一,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其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灭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来确定。打击和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罪不仅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还能起到预防效果,提醒人们共同保护交通设施,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六十一条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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