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虚假诉讼怎么办 |
释义 | 虚假诉讼,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 一、反诉,与本诉相对,指诉讼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原告向被告提起的诉称本诉。反诉是本诉被告用以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进行辩驳的一种特殊形式,是被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殊手段。 二、反诉可以在被告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付本时,在规定的期限内用答辩状进行答辩反沂,也可以在开庭审理中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反诉。 三、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详情请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诉罪以捏造成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妁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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