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监外执行期间的规定" |
释义 | 监外执行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可以乘坐飞机,但离开或变更居住地需要经过司法所批准。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旗)。如果社区矫正人员有就医、家庭变故等原因需要离开居住地,七日内需要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需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离开期间不得超过一个月,返回居住地时需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法律分析 监外执行的规定有: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监外执行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不限制其乘坐飞机,但离开居住的县市或变更居住的县市要经过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拓展延伸 监外执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监外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和执行机关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被执行人有权利享受基本人权,如人身自由、尊重和保护隐私等。同时,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与监外执行相关的义务,如遵守执行机关的规定、积极配合执行工作等。执行机关有权利对监外执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同时,执行机关也有相应的义务,如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等。监外执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通过平衡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可以有效推动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效力。 结语 监外执行是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监外执行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可以乘坐飞机,但离开或变更居住的县市需要经过司法所的批准。被执行人和执行机关在监外执行期间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被执行人享有基本人权,并应遵守执行机关的规定,积极配合执行工作。执行机关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有保障被执行人权益、提供必要帮助和指导的义务。通过平衡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可以实现监外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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