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消灭在哪些情况 |
释义 |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一、保护性留置与留置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首先,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三、合同终止后,哪些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终止后,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中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如下: 1、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3、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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