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留置权消灭的情况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即债权的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延长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可以因债权人在延长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以满足其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以因为其他原因如混合、抵销、免除等而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消灭,债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而不是留置担保而被淘汰。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担保,以代替留置担保,留置权属于消灭。另外提供担保,双方必须达成协议; 3、由于留置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因失去占有而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