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如何行使及有何事项 |
释义 | 法律分析:留置权的行使方式: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就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相关事项: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一、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 1、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 3、从属性 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4、债权人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5、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二、债务没到期间可以留置物品吗 债务没到履行期,债权人是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的,留置权的行使只能针对已到期的债务。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留置权 留置权消灭的情况分别有:留置权会因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会因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对留置物所获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还会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形而消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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