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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如何行使及有何事项
释义
    法律分析:留置权的行使方式: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就其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相关事项: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一、留置权的特征表现为什么
    留置权的特征表现:
    1、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
    2、不可分性
    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不可分性是物权,特别是担保物权的共性。
    3、从属性
    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
    4、债权人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
    5、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
    二、债务没到期间可以留置物品吗
    债务没到履行期,债权人是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物品的,留置权的行使只能针对已到期的债务。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留置权
    留置权消灭的情况分别有:留置权会因留置财产丧失占有而消灭;留置权会因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对留置物所获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还会因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形而消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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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