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条件 |
释义 |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包括:对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建议或同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可能免予刑事处分的公诉案件。 法律分析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拓展延伸 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 刑事简易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适用于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案件。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一些不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的罪行。该程序要求案件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并且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审判过程简化,审理时间缩短,以便高效地解决此类案件。然而,对于涉及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刑事简易程序则不适用。因此,了解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对于律师和被告人都至关重要,以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地进行审理。 结语 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案件,如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案件需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不讳。该程序简化审理过程、缩短时间,高效解决此类案件。对于涉及严重犯罪的案件,刑事简易程序不适用。律师和被告人需了解适用范围和程序要求,以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处刑较轻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程序。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案件。一、适用的法院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但从《刑诉法》第147条和174条规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和“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看,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因为刑事诉讼法并未向民事诉讼法那样赋予人民法庭的权限,因此,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二、适用的审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的第一次审理。也就是说,当一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审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认定第一审事实不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尽管还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但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至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则更不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些程序是为了纠正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中的某些错误,或者为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而设立的,它的法律性质和任务决定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三、适用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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