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罚款处理已定,案件完结,是否还可以再施行政拘留? |
释义 | 已做行政罚款处理,案件结案后不得再做处罚。如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可拘留处理。行政拘留是最严厉行政处罚,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但不构成犯罪,罚款不足以惩戒。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多次罚款。 法律分析 已经做出了行政罚款处理,案件已经结了,还能再做行政拘留处罚吗??已经做出了行政罚款处理,案件已经结案后不得再次做出处罚。如果发现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为其他行为做出行政拘留处理。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样说理解吗? 拓展延伸 行政拘留的适用条件与限制:案件完结后是否可再次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而构成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行政拘留的执行应在案件未完结之前进行。然而,如果在行政罚款处理已定且案件完结后,是否还可以再次施行行政拘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完结后再次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应当遵循特定条件与限制。具体而言,必须存在新的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实变化,并经过合法程序的审查与决定。因此,案件完结后再次执行行政拘留并不是一项常规操作,而是需要符合特定条件与程序的特殊情况下的可能措施。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案件已经结案后不得再次做出行政拘留处罚。行政拘留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如果发现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可以针对新的行为做出行政拘留处理。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适用于警告、罚款等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完结后再次执行行政拘留需要符合特定条件与程序的特殊情况下的可能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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