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困难职工补贴标准有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领取条件: 1、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及被外区公益性劳动组织招收录用的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上大龄失业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上班乘坐市区车6站以上、郊区车5站以上或市、郊区车换乘5站以上的,可享受此补贴。 2、享受就业补贴的人员若工资性收入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的,不再给予补贴。 综上所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