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规定为承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要综合考虑合同效力等方面进行认证。 1、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享有就其承建的建设工程价款在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2、权利主体,总承包人、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平行发包的名义分包人,与代建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设计人、勘察人、转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合同承包人不是该主体。 3、权利行使期限,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4、权利范围,承包人对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享有。工程承包中的设计费如果不能拆分的作为工程款。垫资款一般不在范围内,但物化到工程里面的可以主张,质保金按约定或最长2年期限要求返还。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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