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等风险,或者可能会继续犯罪、干扰侦查、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情况,可以被拒绝保释。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所、没有正当职业、有外逃的可能性,也可能被拒绝保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的风险,或者可能会继续犯罪、干扰侦查、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可以不保释。没有固定住所、没有正当职业、有外逃可能性的,也可以不保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重或者有逃跑、销毁、伪造证据的危险,应当决定不保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准保释:(一)可能逃避惩罚的;(二)已经逃避惩罚的;(三)可能对证据进行人为干预的;(四)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者侦查秘密的;(五)其他应当不准保释的情形。” 以上是有关职务犯罪案件中,哪些情况下可以被拒绝保释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需要明确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合理、公正、科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