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释期间违法行为的性质 |
释义 | 取保期间行政违法不会收监,只会受到行政处罚;取保候审需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执行机关根据决定进行执行。 法律分析 一、取保期间行政违法是否会收监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取保候审期间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不会被收监的,收监是对犯罪分子实施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二、取保候审都需要什么条件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管要求。而对于取保候审期间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但不会被收监。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且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情况。取保候审的决定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并由相应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其犯罪活动等相关联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特定人员会见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等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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