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改制时企业必须进行严格的清产核资,由市国资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出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挂牌竞价交易。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不宜以承债方式将国有产权转归没有战略投资能力的自然人。 (二)整体购买企业产权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50%,余款须在3年内分期付清,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对一次性付款的给予优惠。 (三)对改制企业无法收回的债权、淘汰报废待处理的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和不实资产等需要核销处置的,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提供的鉴证材料,经市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从净资产中核销。 (四)建立市政府、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协调机制,争取银行在债转股、债务延期、折价买断债务、减免贷款企业表外欠息、解除企业担保责任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部分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欠税,经国家批准后予以豁免。 (五)改制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对不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原来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须先行办理地价评估和确认手续,并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置: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所在地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保留3年划拨方式办理土地变更,期满后再按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改变土地用途或在此期间需要转让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重点支持的国有骨干企业改制时,经市政府批准,可用原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为投入,参照国家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作价进入新企业股本的额度及其监管等工作,由市国资管理部门负责。 (七)市中心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要与改革改制结合起来。鼓励企业向三环路以外的各类工业集中区搬迁,进行异地改造,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八)市工商、税务、房产住宅、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要减免改制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费,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改革改制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