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除劳动关系程序:1.提交申请书;2.填写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3.通知所在部门办理交接和交回设备;4.办理工资福利和结算未了事宜;5.签字领取财务手续;6.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转移;7.办理社保和公积金转移;8.开具解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 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二) 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三) 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四) 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五) 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六) 给职工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七) 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八) 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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