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对于多交的部分,买受人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如果买受人接收的,则需要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如果买受人拒绝的,则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三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