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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期间,转移财产的构成拒执罪吗
释义
    拒执罪的意思就是法院判决有义务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有能力进行履行拒不履行的情况就是构成拒执罪,在很多的案例当中都是涉及到恶意的财产转移。恶意的财产转移是指隐藏,转移毁坏在成法院不能够执行的是属于恶意财产转移行为,恶意的财产转移是构成拒执罪的。
    那么,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执行书。
    (1)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3)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1)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5、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1)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2)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以上就是关于强制执行期间,转移财产的是否构成拒执罪的相关规定,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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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1:4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