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