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鉴定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判断 |
释义 | 判断医疗事故损害的因果关系,主要应当考虑医疗过失行为、患者自身疾病、特异体质或者过错行为,以及医疗过程中的第三方行为(如抢救过程中非因医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停水停电)等因素对损害后果发生所起到的作用程度。至于在具体医疗行为施行之前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行为对患者的作用,由于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不应纳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一并处理。该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在医患法律关系中主要是体现为患者原有的病情或伤情,患者得依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等。 在复合状态下的医疗因果关系,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损害结果是医疗过失行为、特异体质或过错行为与第三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患者属急症病人需立即抢救,医方因值班医生未及时到位而延误,施行抢救时又遭遇城区大规模停电,以致患者未得抢救而死亡。 2.损害结果是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原有自身疾病、伤情、过错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医疗过失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推动或扩大的作用。如患者未如实陈述病情,医方未加甄别以致发生误诊,又如医方在术前未查明患者患有重症冠心病,以致在手术中突发心脏病死亡等。 3.损害结果是医疗过失行为与第三方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医院未对血站提供的不洁血液进行检测,造成输血事故。 4.损害结果是患者自身病症、伤情或过错行为与第三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患者违反规定擅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患者依其病情不得探视,但家属强行探视致其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病情加重等。 总之,共同原因中的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起着不同的作用,应根据各个共同原因的性质、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的距离以及原因事实的强度来决定其各自原因力的大小。其中,直接原因的原因力优于间接原因的原因力;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近的原因力优于原因事实距损害结果远的原因力;原因事实强度大的原因力优于原因事实强度小的原因力。根据这样一些因素,就可以判定共同原因中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原因力大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六)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七)其他专门性问题。 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鉴定意见、鉴定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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