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拆未拆房享有合法权益吗 |
释义 | 应拆未拆房享有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害原告行使物权; 2、被告居住使用的房屋未进行拆迁,宅基地使用权仍然为被告合法享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害被告行使该物权,但被告物权的行使应在法定、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不得妨害其他人物权的行使。 有这些房子需要被拆除: 1、年久失修且无人居住的老房子; 2、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认定为危房的房子; 3、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私自建盖的房子; 4、未建在合法区域内的房子等等。 综上所述,没证的房子拆了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该房屋的合法性,属于合法建筑的应予拆迁补偿,属于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不予拆迁补偿,具体依据当地政策或诉讼结果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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