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管辖权异议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管辖权异议: 1、首先,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其次,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同时,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最后,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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