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医疗保险报销: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政策的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发生的符合《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2.生育保险报销: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妇女在产科门急诊发生的《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生育保险报销。妇女生产后,可带上相关材料前往社保局办理产检费用报销。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