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股权结构需要注意哪些 |
释义 | 1、持股比例过于平均化 所谓持股比例过于平均,是指公司各股东持股比例相同或相近,没有大小股东之分,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的情况。比如,公司两个股东,各50%股权;或者三个股东30%等。 2、夫妻股东 夫妻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规范,公、私不分,财产混同,存在法人人格被否定的法律风险。一旦经营失败,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很严重。感情和事业不分,一旦夫妻感情出现危机,随之带来的是股权争夺战、公司控制权争夺战。 3、股权过分集中 在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情况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 4、干股、送股、股权激励引纠纷 有些公司在设立时采取干股、送股或者股权激励的方式留住人才,但设置不是很规范,干股是不是有效,送股还是股权转让,什么时候是股东这些问题都容易产生分歧。 一、干股是一般分多少合适呢 在策划干股方案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是考虑员工或经营层、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稳定性,由于这些人员的不稳定性导致人财两空的尴尬局面时有发生,因此要考虑干股的条件以及期限;必须考虑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限与干股的协同性。 2、是干股的权利应当明确。对于决策权、知情权、表决权和盈余分配权在某种条件下给予排除,否则可能影响到决策。 3、是从公司角度来讲,在没有十分把握的情况下暂时不要将干股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待到条件成熟再考虑登记手续。 4、是必须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取消干股,比如明确约定离开公司当然失去干股股东资格,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就可能给公司带来麻烦,因为员工取得干股后便具有了劳动者和股东的双重身份,劳动关系和股东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因干股受让人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还是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均不导致股东身份的必然否认,拥有干股的员工即使不再为公司工作,但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依然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因此,这方面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明确约定。 5、是对优秀人才尤其是管理精英、技术骨干,公司应当给予大方的激励,通过股权激励,让优秀人才在公司找到归属感,最大限度地激发其才干和潜能。 二、干股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首先,干股并不是一种实际出资行为,而是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也就是说,所谓干股,只是一种特殊的分红权。 第二,干股的持有人并不实际履行股东的有关权利义务,主要是不以股东身份对公司的重要事务等进行决策,也就是说,他们也不会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与控制。 第三,干股持有人一般也不会承担股东的风险。如果公司资不抵债,或者出现了需要由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情形,干股持有人一般都是不直接对外承担责任的。这一点和第一点相对应。 简言之,获得干股就是不出钱、正常分红、当甩手掌柜。这三大特点使得干股非常具有吸引力。 但是这种干股由于不具备严格的法律意义,也不同于所谓的隐名股东,因此,它的风险也并不明显,而一旦风险出现,干股持有人和公司其他股东恐怕要感慨万千。 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1、没有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日后可能不能被认为是合法股东。既然地位不被认同,收益也没有保障了。 管理较为规范的公司一般不会存在干股。干股的概念往往存在于管理不够规范的私营企业。私企的老板们在给予干股的时候,有的会签署一些协议,有的没有。 在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出资协议的时候,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直接证明,因此如果日后干股持有人想控制公司或者享受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可能给公司经营者及其他股东带来困扰。 如果干股持有人根据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信息,要求享受股东的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要求行使股东权益,则法院可能依据登记情况判决干股持有人有权行使股东权益。那么对其他股东和公司来说,这无疑与赠与其干股的初衷有所背离。 2、干股持有人如果在工商局登记为股东,如果公司在很多业务上需要股东签名等,则可能会不断找该股东签字或者出具资料等,造成生活和工作的困扰。 干股持有人一般都会要求在工商中登记为该公司合法股东,因此如果遇到股权变更、公司信息变更等事务,或者公司需要对外出具有关股东的信息资料,则需要干股持有人配合签字、出具材料等。有的时候还需要干股持有人本人到工商局、公证处等地去亲自办理有关业务。 对于干股持有人来说,其本初目的是不参与公司的有关经营管理,但是对日常事务还是需要进行协助。这些事务在客观上会造成一些麻烦。 如果干股持有人想偷懒,在有些需要亲自签名的地方安排别人代签,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干股持有人要求申请笔迹鉴定,要求确认该签名并非其本人签订,则可能导致股东决议无效或者行政登记无效,到时候又会造成新的麻烦。 3、即使干股持有人不实际出资,在法律意义上,他仍需要对外承担责任。 干股持有人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情况一旦被工商部门登记,则具有对外公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内部有证据证明该干股持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他也不能免除这个责任。尤其是在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需要追查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或者以出资额要求各股东承担责任,那么此时,干股也就失去免责意义了。 也就是说,只要工商登记了股东信息,不管是否为干股持有人,都需要对外承担责任。这一点才是最关键的。 在实践中,很多人在获得干股的情况下,只关心分红情况,根本不会主动关心公司的运营状况等,等到公司资不抵债时,再想脱身就比较困难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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