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消费者协会对于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 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 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 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 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 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 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 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实行统一的投诉举报数据标准和用户规则,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收到分送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反馈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不得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依法提起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诉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举报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