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执行金额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执行金额是指在实际过程所花费的金额。 一、民事诉讼法怎么收费 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起诉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案件受理费。1、财产案件受理费,所谓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官司,如合同、借款纠纷。对于财产案件,诉讼费用是按照所争议的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缴纳。2、所请求的财产金额越大,需要支付的诉讼费用也就越高,所以,同样是合同纠纷,但由于争议的财产数额高低不一,应缴纳的诉讼费用也不一样。3、非财产案件受理费,除了财产案件外,还有很多案件是不涉及财产争议的,如收养、侵犯名誉权、姓名权等案件,这类案件的受理费,是按照一定幅度,按件缴纳的。4、申请费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按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5、还有一些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6、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预缴;双方均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缴,申请费则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缴。其他诉讼费用,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预缴的金额和方式。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要求是什么 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的,在订立或者是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诉责任。根据情节,金额较大的,会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之间量刑,金额巨大的在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之间量刑,金额特别巨大,会在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中量刑。 三、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 根据我国现行汇票的用法。如果没有该等文字,“汇票”则为无效。汇票金额是指出票时汇票上应该记载的确定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票据便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可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5万元以上等,汇票将无效。在实践中,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即可以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汇票即为无效。 (3)确定的金额,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这一问题在前述有关内容已作说明,汇票无效。具体内容如下。因此,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汇票便为无效,出票人实际上是约定自己支付汇票金额。从银行承兑汇票来看。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收款人为出票人的.也就没有必要记载支付委托。从商业承兑汇票来看,以付款人为出票人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也不存在支付委托问题。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则存在支付委托的问题。我们认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那么,汇票上未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否就导致汇票无效呢,但是,《票据法》生效之后,应严格依此规定记载该等支付文句。否则。如果汇票出票人不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即为无效。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的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人的名称,如10万元以下: (1)表明“汇票”的字样。这是指在票据上必须记载足以表明该票据是汇票的文字我国目前使用的汇票来看,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 (5)收款人的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尽管实务中上述三种汇票的付款都是无条件付款、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内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这是指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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