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本人从事婚姻登记工作二十余年,经常遇到此类问题,现根据自己掌握的法律法规作如下回答: 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作用、建立和发放范围、式样和项目设置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附件三“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20、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 离婚后再婚 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按照这个规定,如当事人所持户口簿婚姻状况栏为空白,即表明其婚姻状况为“未婚”。 婚姻登记机关 无权要求当事人再去派出所更正婚姻状况,可凭当事人的未婚声明无条件办理婚姻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