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贵州省用人单位发放高温天气津贴的规定》的出台,初衷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作业中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能够得到补偿。其中明确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劳动者工作岗位所在地,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而且要以气象部门发布为准。由于贵州省各地温差较大,用人单位可选择两种发放方式之一,并写入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中的劳动保护条款:劳动者每从事高温天气作业一天,发放8元的高温天气津贴;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按每月168元发放高温天气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 一、夏天高温补贴如何发放? 高温津贴是夏季对于高温劳作人员的特殊保护措施。2012年下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了高温津贴的发放对象,是夏季在室外露天作业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度以下的劳动者。 目前,高温津贴发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月发放,另一种是按日计。比如,北京、山东等地按月发放;海南等省份则是根据气温超过35℃的天数,按日计算发放。目前,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并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发放方式、发放的时间长短、发放的水平等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一些地区还根据经济发展和地区的物价水平等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享有高温补贴的人群有哪些? 1、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2、用人单位安排高温作业劳动者当月临时从事非高温作业的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5个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3、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