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金可以无理由退吗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商品买卖合同时,可以支付一定的定金。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则该定金应当抵作价款;如果消费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则经营者可以扣除定金作为违约金。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数额明显不合理,经营者扣除的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商品或者服务合同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明确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规格、质量、性能、用途、价格、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安全注意事项、售后服务等信息。如果经营者未能提供上述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综上所述,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的退还条件,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无理由退还定金。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定金的退还条件,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义务,否则经营者可以扣除定金作为违约金。如果合同中的违约金数额明显不合理,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经营者未能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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