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是可以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在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且法律还并且明确了此种买卖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但在特殊的买卖合同中,即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