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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休干部丧葬费用概览
释义
    离休干部丧葬费:根据离休干部的不同情况,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有所不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而对于病故的情况,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法律分析
    离休干部丧葬费: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拓展延伸
    离休干部丧葬事宜的法律规定
    离休干部丧葬事宜的法律规定包括多个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离休干部享有一定的丧葬待遇和权益保障。首先,离休干部的丧葬费用由国家或单位承担,包括丧葬仪式、殡葬费用等。其次,离休干部的丧葬待遇应符合相关规定,如享受相应的抚恤金、补助金等。此外,对于离休干部的丧葬事宜,还有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如安排合适的丧葬场所、提供相应的悼念服务等。总体而言,离休干部丧葬事宜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
    结语
    离休干部丧葬事宜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根据相关规定,离休干部享有丧葬费用的承担和丧葬待遇的享受。这些规定确保了离休干部在丧亲之时得到应有的关怀和补偿。同时,对于离休干部的丧葬事宜,还有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如提供合适的场所和悼念服务等。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缓解离休干部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其丧葬事宜得到妥善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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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3: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