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新老公司法利润分配方面有何不同? 原《公司法》在利润分配方法上实行国家强制规则,只允许股东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将股东之间约定的与法律规定不尽一致的利润分配方法都一概视为无效。客观上造成了对利润分配制度的过度管制,增加了股东之间的交易成本,不利于解决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此,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6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可见,新《公司法》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法是,优先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约定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方法没有特别约定和规定的,则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二、新公司法对利润分配的变化基于哪些考虑? 1、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并不能完全反映股东对公司所提供资源的收益贡献。由于《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限制,股东为公司经营提供的人力、商誉、客户、市场等资源不能作为出资计入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这样如果强制要求所有的公司都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必然对某些公司贡献较大的股东带来不公平,也难以吸收和留住股东投入的不能计入出资或股份比例的资源。因此,允许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约定货或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利润分配方法,对于表彰有特殊贡献的股东,吸引新的投资者,增强公司的竞争力,扩大公司的规模等,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2、股东之间自由约定利润分配方法是基于风险分配的考虑。即使在出资或股份比例能够反映资本收益贡献的情况下,股东之间自愿达成协议,让部分股东享有超出出资或股份比例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意味着让这些股东提前收回投资并承担较小的风险,而由其他股东承担更大的风险,这事实上属于风险不按出资或股份比例承担的变相作法。这种作法在股东真实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对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并没有任何影响,因此法律没有必要限制和约束股东之间的意思自治。 3、法律应当尊重股东之间的利润捐赠行为。即使出资或股份比例能够反映股东对公司的收益贡献,股东之间也可将属于自己应当获得的收益通过约定的利润分配办法捐赠给其他股东。这种捐赠行为,仅仅是股东之间的内部事务,既没有侵犯债权人利益,也没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律不应禁止这种志愿性的捐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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