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解散需要批准才能解散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公司解散之后资产如何分配 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后,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 第二、在催告债权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 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以上内容是律师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网进行法律咨询。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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