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盟店与广告不符特许商以合同没约定不退加盟费可以吗 |
释义 | 根据《广告法》、《民法典》、《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特许商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特许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对加盟商而言,因特许商虚假宣传而达成的加盟合同,可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如果合同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加盟商可以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加盟合同的,合同就失去了效力,特许商就不能以合同条款来拒还加盟费了,甚至还能要求特许商赔偿损失。 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商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商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加盟合同,要求退还加盟费。 事实上,此类情形的,无论加盟合同是被撤销还是被解除,加盟商都可以要求特许商返还加盟费、保证金等特许经营费用及赔偿加盟商的经济损失。 一、招商加盟的条件是什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连锁加盟行业有了管理规章。 《条例》规定“两店一年”准入制度。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违反者不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还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特许人备案制度: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市场计划书等。未备案者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应在订立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商业信誉记录以及特许经营费用及收取办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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