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回避 |
释义 |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近亲属”,一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涉及本案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上的利益。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其他关系”,是指关系密切的同学、同事、朋友等,或者曾经与当事人有过恩怨。 (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请客送礼”不仅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亲自请客送礼,还包括其委托的人或者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违反规定会见”,主要是指私自单独会见。 有上述第(1)、(2)、(3)项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有上述第(4)、(5)项情形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仅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回避? 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负责本案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书记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时候,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上述六种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条件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所以他们应当回避,不再参与案件的处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由于他们在案件中曾有过这样的身份,执行过或履行过一定的任务或义务,因而可能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个事实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们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处理该案件,就有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因而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以外的某种关系,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在案件重新审理时,也应自行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如有上述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提出申请回避。如遇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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