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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买卖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释义
    购房者应避免受限于开发商提供的不利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有权要求修改条款。如果未发现霸王条款,购房者仍可主张其无效,如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购房者权利。在广东省内,特定约定也被视为无效,如将共有绿地赠与某一购房者。弱势购房者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无效条款。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购房者可要求增加违约金。
    法律分析
    开发商作为强势方,一般会提供最有利于其自身的的合同条款。那么作为弱势方的购房者应该怎样避免自己的权利被限制呢第
    一、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明确向开发商提出要求予以修改;当然,有的人会说了,买过房的都知道开发商是不允许修改的。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是平等的协商主体,购房者有权选择签或是不签,买还是不买。第
    二、若在签署合同时没有发现该些霸王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都是有效的呢当然不是呢,以下情况的霸王条款就是无效的:第一点:约定一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约定是无效的。第二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开发商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若该些霸王条款是免除其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的,该些霸王条款是无效的。第三点:具体到广东省内,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以下约定无效:将业主共有的绿地、空地、露台等赠与某一位购房者或者由某一位购房者专用;所在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不属购房者等约定都是无效的。因此,在遇到霸王条款时,实在处于弱势地位只能签署合同,发生纠纷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符合前述规定的条款无效。如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固定数额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金额低于购房者的实际损失,购房者在诉讼或仲裁时可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请求。
    结语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向开发商提出修改合同条款的要求。虽然有人认为开发商不允许修改,但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作为平等的协商主体,有权选择签约或不签约、购买或不购买。此外,如果在签署合同时未发现霸王条款,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条款都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某些霸王条款是无效的,例如免除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在广东省内,还有一些特定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在遇到霸王条款时,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这些条款的无效性。若开发商提供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购房者实际损失,购房者在诉讼或仲裁时可以提出增加违约金的要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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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20: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