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票是否应该由稽查局收缴? |
释义 | 税务机关有权收缴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法的纳税人的发票,并停止向其销售发票。税务机关包括稽查部门和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发票的供应和管理权属于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只有在纳税人拒不接受稽查局的处理决定或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时,稽查局才能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 法律分析 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征管法行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作为发票的主管机关有权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销售发票。这里的税务机关涉及稽查部门及税收征收管理部门,由于在正常的税收管理中,发票的供应和管理权属于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只有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稽查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或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时,应由稽查局提请当事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 拓展延伸 税务改革:发票收缴权力的归属问题 在税务改革中,发票收缴权力的归属问题备受关注。目前,是否应该由稽查局收缴发票引发了广泛讨论。一方面,主张由稽查局收缴的人认为,稽查局具备执法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更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发票,确保税收的公平与合规。另一方面,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发票收缴权力应归属于其他机构或部门,以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和滥用的风险。他们主张建立独立的发票管理机构,加强监督和制衡,确保公正和透明。综合考虑,税务改革中的发票收缴权力应该在充分讨论和权衡的基础上,寻求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以确保税收管理的效能和公正性。 结语 综合考虑,税务改革中的发票收缴权力应在充分讨论和权衡的基础上,寻求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以确保税收管理的效能和公正性。一方面,稽查局作为税收执法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能够更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发票,维护税收的公平与合规。另一方面,为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和滥用的风险,建立独立的发票管理机构,并加强监督和制衡,确保公正和透明。在税务改革中,应该充分考虑各方意见,确保发票收缴权力的合理归属,以促进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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