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顺序是怎样 |
释义 | 同一财产向多个抵押人抵押时,清偿顺序应遵循法律规定。已登记生效的按照登记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优先受偿。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法律规定了以下的清偿顺序: 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抵押物先于未登记的抵押物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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