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如何确立的? |
释义 |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监护人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我国会给未满18岁的未成年,但是如果该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6岁,并且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而且这个收入是它的主要生活来源,那么这个未成年就是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不再需要监护人。但如果这个未成年16岁,没有其他任何收入来源,那么他依然是需要监护人监护他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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