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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释义
    对于商业秘密法条
    1.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保护必要性: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哪些商业秘密需要保密?
    商业秘密
    包括生产领域的秘密和商业领域的秘密。主要涵括如下诸方面的内容:
    1、产品。
    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配方。
    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很多食品的配方及其化学合成,化妆品的确切成分及各种含量度的比例都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一项商业秘密闻名于世。
    3、工艺程序。
    它是指若干设备,经过特定组合,可以成为一项高效率的工艺流程。这项工艺流程便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4、机器设备及其改进。
    在市场上,通过一般正常的渠道公开购买的设备不能算作商业秘密。但是,若公司以独特的方法对它进行改进,从而使其生产能力更高或具有更多的用途。那么,这项改进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5、研究与开发的文件。
    公司在文件中如何记录研究和开发活动,也是商业秘密。如设计的蓝图、图样、计算机数据、实验结果,以及具体表明开发过程的设计都属于这一类,即使是失败实验的文件和记录也属于这一类,切不可落入竞争者手中。
    6、通信。
    公司的一般通信信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它不属于保护的对象。但有些特定的通信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事关大局,落入竞争者手中将对对方大有帮助,这样的通讯就视为商业秘密。
    7、公司内部文件。
    公司有许多文件,同公司各方面经营活动有重要关系,应尽可能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如某公司采购文件中记录了该公司购买关键物资或服务的实际费用。若竞争对手看到这项文件,就可推算出公司对某些产品的定价,对其很有帮助,这样的文件就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即便是一张计算机用纸,若在上面打着表示公司在任何一个时间存货的情况,都可属于商业秘密。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哪些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
    商业秘密
    的保护对象:
    (一)技术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一种常见的重要的商业秘密,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良好的竞争优势。
    技术信息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从研制技术信息的阶段性成果来看,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除了能够转化成产品的技术信息外,还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二)经营信息
    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也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生活中,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身份经常会被权利人忽视,因而也就不存在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了,导致商业秘密被侵犯而权利人却全然不知,也就谈不上拿起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经营信息主要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有哪些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1、对企业职工加强保密宣传教育,让他们知道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必要时还可以发放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手册,反复宣讲,强调职工的保密义务,使职工树立起牢固的保密的意识。
    2、要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内容由 李露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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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0: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