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止在什么等区域进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
释义 | 禁止在以下区域建房: 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2、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 3、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 4、江河湖泊保护范围内; 5、公路两侧建设控制区; 6、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7、电力高压走廊区域。随着我国对农村的环境和耕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各地区会规范建房流程、实施严格的“禁建”措施。 一、田地不可以建房子吗 田地不可以建房子。田地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需要建房,必须逐级审批,最后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建房。没有列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田地,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当地乡镇政府批准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对其进行审批即可。公民对宅基地只具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二、农村临街建房的距离允许有多远 农村马路边建房距离如下:1、国道应当不少于20米;2、省道应当不少于15米;3、县道应当不少于10米;4、乡道应当不少于5米;在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之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新建或者改建与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房屋构筑物。若未按照相关距离规定建造房屋,有可能被当做违规建筑予以拆除。 三、农村基本农田栽种果树是否违法 为了确保粮食安全,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有关单位申报设立开发区时,必须附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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