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法收养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合法收养的办理流程如下: 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书。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寻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弃婴、儿童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无法找到弃婴、儿童。公告期限不计入登记期限; 3、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需要收养人、被送养人和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需要提供相应的程序和证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一、领养的孩子怎么上户口? 在证明孩子并非拐卖的情况下,办理落户于儿童福利院的集体户口,等到当事人符合收养条件,再依法办理收养及迁户手续。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二、已有子女需要提供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4、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登记,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5、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应附乙肝五项化验单据; 6、银行存款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按规定,收养孤儿一般应在孩子所在地民政部门办手续。 8、收养查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养登记前,应公告,查找生身父母,至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身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身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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